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违反省局六条廉政规定处罚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65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违反省局六条廉政规定处罚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违反省局六条廉政规定处罚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执行好、落实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六条廉政规定》(苏地税发〔2004〕200号文件),促进全市地税系统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现就违反省局六条廉政规定的行为制定如下处罚细则。
一、严禁接受纳税人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处罚规定:凡接受纳税人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一次超过5000元的,或虽没有一次超过5000元但多次收受的,一经查实,责令待岗三个月或六个月,并根据《
公务员法》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开除。
二、严禁接受纳税人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和参加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健身等活动。
处罚规定: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两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予以辞退。
三、严禁向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用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处罚规定:对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年终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档次。对两年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予以辞退。
四、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任何场合酗酒;不准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