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62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追究形式、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是指对本办法所列举的特定执法过错行为所作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经济惩戒是指根据税收执法考核评议结果,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六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过错性质分为工作失误、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违法违纪。
工作失误行为是指由于执法失误造成的,违反内部管理规定,对执法活动没有重要影响的行为。
一般过错行为是指违反审核、审批规定,或者违反对执法活动具有较大影响的实体规范的行为。
严重过错行为是指违反对执法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严重影响执法效力的行为。
违法违纪行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按照本办法进行过错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工作失误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和严重过错行为。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