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行政管理过错行为的;
(三)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过错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纠正的。
第四十六条 过错行为侵犯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科级和市区股职以上(含)干部以及市局机关人员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市局监察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调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处理决定;对各党组局股职领导干部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党组局监察室实施或牵头实施调查、各党组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处理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各评议考核主体单位按管理权限负责。
第四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来源于下列渠道的行政管理过错事项应当加强跟踪,及时组织立项和调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过错事项;
(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文明办等部门反映的行政管理过错事项;
(三)新闻媒体报道曝光的行政管理过错事项;
(四)在日常工作和各类检查督查考核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过错事项;
(五)领导干部履职考核、公务员考核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过错事项;
(六)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来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调查事项。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建立调查组,指定负责人,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调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调查。
调查组应当严肃认真实施调查和核实过错事项,认真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做好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同时应听取责任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的意见。调查结束后,根据过错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制作《行政管理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由监察部门呈报给分管领导审核。
第五十条 分管领导对《行政管理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审核同意,应当通过局长办公会进行集体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决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作出不予追究决定或者责成调查组补充调查;
(四)对应当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决定。
第五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根据审议处理决定制作《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等文书送达有关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送人事等部门执行、存档。
第五十二条 对投诉人、检举人的投诉、举报,责任追究单位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对署实名的举报者,应当告知办理结果或不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