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和调用固定资产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
(七)不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公文处理的行为包括: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的时限、程序、权限以及其它方面要求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送领导批办、转交承办人(部门)承办的;
(二)对外发文,未按规定要求拟稿、审稿、会签、复核、签发、编号、校对、缮印、封发的;
(三)制发公文发生较严重文字错误而未能及时发现,对政策执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将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会审会签或备案备查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综合文字材料的拟稿、上报工作,或擅自上报信息弄虚作假、内容严重失实的;
(六)各类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台帐等记录不及时、不规范,或内容严重失实的。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实施督查督办的行为包括:
(一)对上级重大决策、决定和本局的重要工作部署,未按领导要求立项登记,督查督办不力,造成决策执行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督查督办事项的;
(三)对不宜公开的督查督办事项,违反保密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实施印章、涉密载体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刻制、使用、缴销、保管印章和开具介绍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制作、收发、使用、销毁秘密载体,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实施档案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各类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造成档案材料遗失的;
(二)擅自扣留、保管、销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外借、提供档案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加强库房、档案保管,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实施后勤事务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超标准、无原则接待的;
(二)会务保障和行政接待工作没有及时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未认真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工作,或安全保卫措施落实不力,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实施基建工程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基建项目未按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未按照党组决策的方案组织实施的;
(二)基建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影响基建质量和进度,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编制预、决算计划不及时、数字不准确、内容不完整的;
(四)基建项目完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行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