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党、工、团、妇等组织的作用发挥不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关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工作绩效考核的;
  (二)未按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考核,或应扣分而不扣分的;
  (三)因主观因素,致使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被考核单位存在问题的;
  (五)被考核单位未将考核扣分分解到相关岗位、责任人的;
  (六)被考核单位对考核反馈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评先评优,或在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等环节弄虚作假,导致评先评优结果失实的;
  (八)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进行税收收入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要求及时分解落实各项税收收入及有关基金、费收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收入目标考核制度,或组织收入措施不力,影响收入任务完成的;
  (三)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不及时、不准确,影响领导决策或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审核、报送各类报表和数据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实施会计行为的包括: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填制原始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私自销毁会计原始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五)会计资料编制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经费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出借、套用或转让本单位银行帐户,将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私设“小金库”的;
  (二)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经费或收入(含实物)不入帐的;
  (三)擅自、越权、超标准审批经费开支的;
  (四)个人占有单位集体资产的,借用公款不及时归还,或将公款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行为包括:
  (一) 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验收、领用、有偿转让、无偿调出、捐赠、变卖、维修等,未按规定程序核算、报批或处置的;
  (二)固定资产在保管、使用中出现损坏、丢失情况,未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或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的;
  (三) 调进、调出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接交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