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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未按规定上交、妥善保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要求组织和实施本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
  (三)领导干部未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对上级部署的工作,消极应付,组织执行不力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未按要求和时限办理涉税事项,影响和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占、报,或参加纳税人提供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收费的;
  (六)不遵守劳动纪律、会场纪律以及机关行政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上级明查暗访中被发现问题,受到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八)文明单位等荣誉被摘牌,或因工作不力,影响全系统文明创建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机关移送涉嫌违纪案件的;
  (二)应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调查而不组织调查,造成有案漏查、不查的;
  (三)未认真调查审理案件,办成错案的;
  (四)未按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擅自作出处分决定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案件报告制度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信访工作的行为包括: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六)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包括:
  (一)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思想教育机制、工作管理机制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干部思想出现消极或对立情绪,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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