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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一)未按规定实施会计行为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经费管理的;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公文处理的;
  (十五)未按规定实施督查督办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印章、涉密载体管理的;
  (十七)未按规定实施档案管理的;
  (十八)未按规定实施后勤事务管理的;
  (十九)未按规定实施基建工程管理的;
  (二十)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实施信息化管理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行政审批的;
  (二十三)其他需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不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组议事规则,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班子成员分工不明,贻误工作,或不能正确处理条块关系,协调不力,受到地方党政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问题不知情,报告不及时或隐情不报的;
  (四)指导、督查、抓落实不力,所分管工作出现较大差错的;
  (五)对上级命令、指示、要求执行不力,态度消极或抵触,影响工作推进的;
  (六)班子成员之间不讲党性原则,闹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理论学习制度不健全,学习要求不落实的;
  (八)未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未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未针对存在的问题切实进行整改的;
  (九)未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实施领导干部履职考核、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
  (十)未按规定和要求建立后备领导干部库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批准设置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四)未按工作职责的要求,组织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做好在职干部学历、学位、职称报考资格认定工作的;
  (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擅自透露人事信息的;
  (七)违反考核、考试规定,影响公平、公开、公正评价和竞争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奖励、保险标准等并实施的;
  (九)违反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出现劳动争议经仲裁败诉的;
  (十)未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第二十条 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出国(境)的;
  (二)因私出国(境)及自费探亲人员未提前办理申请、请假手续而出国(境)的;
  (三)出国(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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