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影响行政管理的过错行为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的过错行为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八条 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一般过错的责任人。
第九条 通报批评、责令待岗适用于严重过错的责任人。
第十条 责令辞职、辞退适用于特别严重过错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受到行政处理的责任人,可同时进行经济惩戒,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奖金扣除。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过错构成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追究连带责任,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直接责任人受到记过(含)以下处分的,对分管领导给予扣发1个月考核奖的处理;
(二)直接责任人受到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对分管领导给予扣发1-2个月考核奖的处理,对主要领导扣发1个月考核奖的处理;
(三)直接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理的,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给予扣发1-3个月考核奖的处理,对单位领导班子给予诫勉谈话的处理;
(四)连带责任的追究,由上级领导机关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处理的责任人,取消其评选先进或优秀的资格。
第十五条 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各党组局、市区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决定,由实施追究的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
责令待岗的处理决定,由市局,各党组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作出;对过错责任人责令辞职、辞退、行政处分决定,由市局、各党组局作出。
第三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地税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主观故意或工作过失等原因,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领导班子建设规定的;
(二)违反机构编制及公务员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
(五)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信访工作的;
(八)未按规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税收收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