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63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确保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地税系统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管理过错是指地税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过错行为。主要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或者不依照行政管理规定的程序、范围、权限、时限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苏州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三)定性准确、处理适度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地税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检查考核,发现过错及时责令改正,并按本办法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原则
第六条 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责令辞职、辞退。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管理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并能够及时消除负面影响的过错行为属一般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