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案件检查、核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做到不泄密,不乱发议论,不受任何干扰影响,不接受吃请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内查工作责任制。对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应查的项目不查、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发现,或对已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以及该移送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监察、法规等部门在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内查工作分工(见附件5),认真履行好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八条 市局将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党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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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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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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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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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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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税
人
员
廉
政
情
况
| 地税人员如果存在以下为税不廉的行为,请在□内打“√”,如果存在其他违纪行为,请在“ ”上填写。
1、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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