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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案件一案双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案源传递。稽查局在案件结案后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报送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涉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附件1)》、《“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附件2)》,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送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由相关部门、单位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仍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附件3)》,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由法规部门组织人员或会同稽查等部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按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税政、征管、法规、稽查等部门、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相关牵头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3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研究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案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给法规或监察部门处理。法规、监察部门根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查职责

  第十四条 内查案件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方针,做到务实、依法依纪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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