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订)

  2)从发票奖励备用金中支付代兑奖金结算金额,并按代兑奖金结算金额的3%支付代兑奖金手续费;
  3)进行系统维护,出具《有奖发票即开即奖代兑奖金结算单》,由纳税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
  (二)兑奖部门、各级财务部门之间结算
  1、兑奖部门、各级财务部门应按月进行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及时补足发票奖励备用金。
  2、结算时,需填报《发票奖励资金结算单》并附《有奖发票即开即奖兑奖清单》、《有奖发票即开即奖代兑奖金及手续费汇总表》。
  (三)兑奖部门应建立发票奖励资金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领取、兑付、结算和节余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发票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发票奖励资金专款及发票奖励备用金应专款专用。
  (二)市局定期对兑奖部门中奖发票审核、奖金及手续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奖发票管理相关资料由兑奖部门负责存档,保管期限10年。

第六章 有奖发票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奖发票日常管理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有奖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代兑奖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的,按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领购有奖发票时,应当场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如实开具发票,付款单位、经营项目、开票日期应填写齐全、清晰、准确,机打发票的机打票号与发票号码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逐笔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消费者有权按消费总额向纳税人索取发票。纳税人拒绝开具发票或以打折等名目变相拒绝开具发票的,消费者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