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废的发票;
(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涂改的,或超过兑奖期限未兑奖的发票;
(七)开具内容与发票适用范围不符或开具项目不完整的发票;
(八)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发票;
(九)奖区内中奖金额毁损、涂改或脱落的发票;
(十)纳税人提前刮开自行兑奖的发票;
(十一)兑奖时,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属兑奖范围的其他情况。
对存在第十一款情况的,应告知中奖人附报资料规定。
第五章 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奖励资金是指有奖发票即开即奖奖金及代兑奖金手续费,由计财处及各市、吴中、相城计财科负责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发票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统一拨付。
第二十一条 发票奖励资金拨付
(一)省局计财处及各市、吴中、相城计财科设立发票奖励资金专款,向各基层单位拨付发票奖励资金备用金。
(二)发票奖励资金纳入税务机关经费管理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三)发票奖励资金发放形式
发票奖励资金由兑奖部门以现金形式发放,或按规定委托纳税人代兑付现金。
兑奖部门兑付中奖人奖金或与纳税人结算代兑奖金及手续费时应严格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票奖励资金结算
(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结算
1、纳税人代为兑付奖金的,应于每月中旬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结算:
1)符合兑奖条件的兑奖联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有奖发票即开即奖兑奖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代兑奖金结算时,应审核兑奖联和中奖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符合代兑结算条件的纳税人当场支付代兑奖金结算金额,并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有奖发票兑奖联上加盖“奖金已兑”印章,并留存兑奖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