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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2008修订)

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月10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自觉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索要发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统一样式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普通发票印制过程中实施布奖,消费者经消费或接受服务取得发票后,即可将发票兑奖联上奖区覆盖层刮开直接确认是否中奖,税务机关对中奖发票持有者即时给予奖励的发票管理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指按规定领购、开具实行即开即奖管理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奖人指消费者为个人的,以该个人为中奖人;消费者为单位的,以该单位为中奖人。单位为中奖人的,所取得的中奖奖金应作为单位收入。
  第六条 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布奖规则及奖项设置等进行调整,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 实行即开即奖管理的普通发票是在数码防伪发票样式基础上,发票联增设兑奖联奖区而创设的新版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
  第九条 苏州市区(含吴中、相城)范围内的以下发票为有奖发票:
  (一)江苏省苏州市定额发票(有奖)(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柒元、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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