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常熟不发)、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规范发票兑奖管理,结合有奖发票的具体实施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对《
苏州市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 苏州市区(含吴中、相城)范围内的以下发票为有奖发票:
(一)江苏省苏州市定额发票(有奖)(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柒元、捌元);
(二)江苏省苏州市服务业通用发票(有奖)(机打平式、机打卷式);
(三)江苏省苏州市文化体育娱乐业通用发票(有奖)(机打卷式)。
各市在上述票种范围内确定有奖发票种类及其实施范围。”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奖发票设置六个奖项,即: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100元、四等奖50元、五等奖10元。”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点修改为:“4)支付中奖金额。中奖人为个人且单张发票中奖金额超过800元的,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出具完税凭证。”
四、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3、中奖人可凭完整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原件当场向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兑现。”
五、第十八条第五款修改为:“(五)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六、删除第十八条中“对存在第一、五款情况的,应留存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转入发票违法违章举报程序。”
七、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4)纳税人公章”。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如实开具发票,付款单位、经营项目、开票日期应填写齐全、清晰、准确,机打发票的机打票号与发票号码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