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部门对于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制作《执行报告》。
第六章 日常税务检查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税务检查户数指标每年按照省、市局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的规定执行;税务(分)局应定期对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对税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日常税务检查中形成的典型案例、管理建议、工作经验等,应当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税务(分)局税收管理部门应在日常税务检查执行终结60日内,将日常税务检查资料整理、立卷,制作《税务检查案卷目录》、《税务检查案卷》移交人秘科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七章 移交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达到移交稽查局查处标准是指发现被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情节严重的、且查补税款达20万元(含)以上的复杂案件;
2.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其他需要移交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三条 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对日常税务检查有达到移交稽查局查处标准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并及时制作《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交单》报本局领导批准后连同取得的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案件移交稽查局后,税务(分)局对该案的日常税务检查立即终止,并根据《日常税务检查移交单》作相应记录后方可撤案处理;市稽查局根据移交单按规定在日常税务检查基础上继续检查至该案结束,并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至税务(分)局。
第二十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中涉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必要提请公安机关介入配合等事宜,由稽查局负责与苏州市公安局驻地税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苏州市区(含吴中、相城局)涉税举报的受理、批转、举报奖励等扎口管理工作。涉税举报属日常税务检查案源的,由举报中心按管辖权限核转给各相关税务(分)局作为日常税务检查对象,同时按举报管理规定30日内查结并书面回复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