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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日常税务检查业务软件应统一使用市局稽查软件或稽查软件简易版,确保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第二章 日常税务检查选案

  第八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选案由各税务(分)局按照部门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选案对象的确定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执行。
  第九条 综合业务部门每月25日前进行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编制次月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向税收管理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名单。

第三章 日常税务检查实施

  第十条 税收管理部门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前,应当通过“一户式查询软件”查阅被查对象有关数据资料,做好查前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前,应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日常税务检查的时间、范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存在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先通知有碍检查等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检查职权规定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方法;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检查结束时,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核对,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要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标准是指日常税务检查对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上述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3.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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