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九: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地税
处〔 〕
号
_______________:
我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涉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
二、 处理决定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十:
税务检查结论
苏州地税
结〔 〕
号
:
经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地方税涉税情况的检查,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十一:
执行报告
苏州地税
执〔 〕
号
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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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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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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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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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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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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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入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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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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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执行科长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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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二:
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移交单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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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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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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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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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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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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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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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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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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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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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部门移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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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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