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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1.检查取证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
  2.检查取证的时间范围原则上按照《税务检查通知书》上确定的检查期间,但发现涉税问题有延续性的允许向以前年度追溯。
  3.检查取证可以采取询问、调取帐簿资料、查账、帐外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根据案情需要,经批准有权调取相关资料,调取时应制作《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见附件七),并按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收到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制作《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见附件八),双方签字确认,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4.检查实施过程中对拟处理的涉税问题必须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包括:《税务检查底稿》(见附件九)、询问(调查)笔录(见附件十)及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目前使用最多的证据是《税务检查底稿》、询问(调查)笔录和书证。
  (1)税务检查底稿
  《税务检查底稿》用于摘录被查单位存在的涉税问题,必须逐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内容及相关税收问题,并将相应的证据资料附在后面。底稿填写时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制作完成后要求被查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在被查单位确认前应告知其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其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2)询问(调查)笔录
  检查人员根据案情需要,特别是经检查确认企业少缴税款属偷税行为的,有权对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前须告知其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笔录中要详细记录被查单位少缴税款产生的原因、采取的手段等。询问笔录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由其签字确认。
  (3)书证
  书证主要是与涉税问题有关的帐页、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要求被查单位签字确认该复印件由其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税务检查报告
  1.税务检查取证工作完毕,检查人员应及时制作《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十一)。《税务检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
  (1)案件的来源:人工、计算机选案或者人民来信举报、转办、交办等;
  (2)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成立日期、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已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等;
  (3)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时间必须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一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陈述的内容必须与《税务检查底稿》一致;
  (5)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有相关的审批文书等证明其程序的合法性;
  (6)违法性质: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条文对被查对象的违章事实予以定性;
  (7)被查对象的态度及陈述意见:被查对象对其税务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整改打算;
  (8)处理意见和依据:依据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加收滞纳金;
  (9)检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税务检查报告》是对检查实施过程进行全面反映的重要文书,也是检查审理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完整、表达清晰。
  (五)延期
  检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的,应制作《延期审批表》(见附件十二),报请实施部门科长、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期检查。
  (六)送审
  1.检查人员完成《税务检查报告》后应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文书和证据材料等建立案卷,送科长审核。
  2.科长应对检查人员提交的税务检查报告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况的应将检查卷宗退回检查人员补正,经审核无误的送交负责审理的部门审理。
  三、日常税务检查的审理
  (一)台帐登记
  负责审理的部门在接到检查案卷资料后,应做好卷宗交接手续,建立《案卷交接台帐》(见附件十三)。《案卷交接台帐》应详细记录案卷的接收、补正、告知书的送达、决定书的送达等整个过程。
  (二)案卷分配
  负责审理的部门科长应及时将案卷分配给相应的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审理完毕。
  (三)审理的重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3.案件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5.案件是否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补正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审理人员制作《审理返回补充检查通知书》(见附件十四),经部门科长同意,连同案卷退回原实施部门限期补正处理。
  (五)定案
  1. 对于一般案件(情节轻微、查补金额较小)审理结束后或补充检查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依据准确、文书规范齐全的,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见附件十五)。制作好的《审理报告》经部门科长审批后,报分管局长、局长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中对只补税不罚款(包括查无问题的)一般由分管局长批准,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由分局局长批准。
  2.对于无法定性确认的或案情较为复杂、涉税金额较大的案件,审理人员审理完毕后,应提交分局审理委员会,并召集相关成员集中讨论案件,讨论结束在《审理记录》(见附件十六)中签署审理意见后,审理人员再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报批程序同上。
  (六)告知
  1.对经审批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审理人员应按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附件十七),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移交实施部门由原检查人员将其依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3.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七)决定
  1.告知书送达三日后且被查纳税人无异议的,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十八)、《税务处理决定书》(见附件十九),经审核后报批。
  2.文书内容
  (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a.被处理对象名称;
  b.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所属时间;
  c.处理依据;
  d.处理决定;
  e.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f.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g.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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