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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8〕67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范日常税务检查管理,提高日常税务检查质量与效率,现将《日常税务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希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遵照执行。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及时发现和预防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分)局(征管部门)应按照《关于税务稽查、日常税务检查的职责划分与衔接的意见》正确处理好日常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关系,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管理质量与效率。
  第三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环节以及日常税务检查管理等;日常税务检查职能部门职责按四分离两结合即选案与审理结合、实施与执行结合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税务检查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纳税评估中发现日常税务检查权限范围内的纳税人存在重大疑点问题的检查;权限范围内涉税举报案件的检查;上级布置的专项检查及交办调查和检查等。
  第五条 为加强对日常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原则上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税人由税务(分)局组织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对上年度地税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检查以及根据上级指示需组织各方力量实施的税务检查由稽查局负责实施稽查。日常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骗税情节,查补税款达20万元(含)以上且案情复杂案件,经审理并报本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税务(分)局与稽查局二者之间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机制与交互平台,加强双方的业务衔接和信息反馈工作,避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日常税务检查选案、审理由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实施,检查、执行由税务(分)局税收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的管理、协调及报表统计等工作应明确专门科室专门人员负责。
  第七条 日常税务检查业务软件应统一使用市局稽查软件或稽查软件简易版,确保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第二章 日常税务检查选案

  第八条 日常税务检查的选案由各税务(分)局按照部门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选案对象的确定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流程(试行)》执行。
  第九条 综合业务部门每月25日前进行选案确定检查对象,编制次月日常税务检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向税收管理部门下达检查任务名单。

第三章 日常税务检查实施

  第十条 税收管理部门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前,应当通过“一户式查询软件”查阅被查对象有关数据资料,做好查前准备。检查人员在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前,应向被查对象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日常税务检查的时间、范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存在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先通知有碍检查等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且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检查职权规定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实施日常税务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方法;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检查结束时,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交被查对象核对,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要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立案标准是指日常税务检查对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具有上述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
  3. 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时,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注明未发现问题的结论意见。
  (二)对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违法案件,应制作《税务检查报告》;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制作《立案审批表》;连同取得的证据资料经本部门审核后,交综合业务部门审理。
  (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检查期限内完成,特殊情况报经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日常税务检查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税务检查实施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审理。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的审理实行税务(分)局综合业务部门和税务(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两级审理制度。对达到税务(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标准的经部门初审后还应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税务(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件审理范围在查补税款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部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审理返回补充检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原税收管理部门限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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