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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资金拨付。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项目法人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实际,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提交的经项目法人、工程监理责任人签证的项目资金申请资料,及时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的银行帐号。
  (四)实行工程质量保修金制度。
  第三十九条 规范工程结算手续和审批程序。工程完工,项目法人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其审查结论,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主要原材料价格调差,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文)约定并结算。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行政区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筹措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水利部门主要领导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责任人由项目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担任,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等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论其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化,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级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的跟踪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照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项目法人串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谋取个人非法所得、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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