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滁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将行政违法行为大致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三类,明确相应的从轻、一般、从重处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细化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条件,量化各种处罚标准的种类和幅度。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尽量予以细化和量化,不受上述分类限制,以使行政处罚细化标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