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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5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优化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为龙头的旅游升温战的法制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具有在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即有权依法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权依法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有权依法对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等。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申请,依法办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由袁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袁州区卫生局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的有关规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袁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温汤镇政府、洪江乡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进行依法征收。温汤采育林场和明月山采育林场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由温汤镇政府和洪江乡政府依法承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即依法纳入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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