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持上述材料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的学校报名,如居住地学校接受有困难,由居住地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居住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居住时间、在我市工作和交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安排其子女就学。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进入居住地学校或经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时,接受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五、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应提前1个月向实际居住地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转学。接受学校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转入进行登记,并对其转出时的流向予以统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行奖惩、评优评先等方面与本市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在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也可挖掘教育潜力,盘活教育资源,利用闲置校舍,举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加强管理与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及每班班额。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依法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在做好学生分流工作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取缔。
九、各区、县(市)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杭政函〔2007〕245号)精神,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对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接受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学校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