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6)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8)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3.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4.民办学校不依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5.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十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初次违法,予以责令限期(15天)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整改(15天);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不达要求,或两次及以上违法,予以停止办园:
1.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十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较轻,造成影响较小的,且经教育劝阻后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五百元罚款;属情节较重,对幼儿造成一定影响,或影响到正常教学秩序,或劝阻后仍未采取悔改措施的,给予警告、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