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杭教法规〔2008〕13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杭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杭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对教育行政处罚中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制定本标准。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初次违法,予以责令限期(15天)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或两次及以上违法,予以责令停止办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2.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初次违法,予以责令限期(15天)整改并警告,整改内容包括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或两次及以上违法,予以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