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北京苏洪玉律师事务所(个人)的决定
(京司发[2008]15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批准成立“北京苏洪玉律师事务所(个人)”。
英文名称:BEIJING HONGYU SU LAW FIRM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18号明天SDUDIO写字楼1001室
负责人:苏洪玉
二、批准《北京苏洪玉律师事务所(个人)章程》。
三、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北京苏洪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4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