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析:对验收中认定的事实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比较分析,以确定查证的问题。
(五)评价:对照审阅和查验的情况事实进行综合和判断,对验收内容做出验收结论。对验收事项的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证据不足,或缺乏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暂不作结论性评价。
通过第一次核查、查验、分析和评价后,如果还有未解决的问题或对有些事实仍有疑点,需再次进行验收,直至把事实和问题查清楚为止。
第十三条 验收组专家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情况,独立、负责任地发表意见,验收组按规定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四章 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项目验收申请和结论意见,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发放《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五条 对合同到期后不能进行验收的,或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省信息产业厅、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根据检查审计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通报,收回结余资金,并在三年内停止受理该单位申报的专项经费项目。
第十六条 《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证书》由省信息产业厅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省信息产业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对企业诚信及验收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总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省信息产业厅将连续三年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验收小组应对验收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出现渎职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论处。
第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