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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专项经费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经立项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工作总结;
  4. 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 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7. 购置设备、仪器及软件等清单;

  8.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 省辖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全部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基本符合验收要求后,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报送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处。

  第九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1. 未完成经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 擅自修改合同或项目申报书的项目目标和内容;

  4.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或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5.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处会同相关处室,根据项目规模及执行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委托验收。由省信息产业厅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组长由省信息产业厅派员担任。委托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委托书,由各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派员担任验收组长。验收组中其他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内外技术、管理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专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项目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如下:
  (一)查阅: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二)审查:根据验收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
  1.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实地观察、查询、调查等。
  2.审查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比例由验收小组根据工作量和具体情况决定。
  (三)现场查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查实的情况,应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实地查看或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明材料,记入验收工作底稿。验收人员收集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证据要充分。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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