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务、海事、林业、文物、人民武装、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交通(含铁路、高速公路、海事、航空等)、气象、河道堤防等部门和单位都要依法积极受理、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手续,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工程预算。
(六)供电部门应加强与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根据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电网规划。
三、切实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
(七)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齐备的资料后:
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市政、园林部门对电网项目占用绿地赔偿、破路等手续,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电杆、塔基、拉线)不予征地,只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位于现阶段地质灾害控制带以外的站址和线路路径,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现阶段地下无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出具无压覆矿产说明。
建设部门在电网建设单位完成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并在招标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工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各项手续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物价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批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或予以优惠。
建设部门应帮助供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地方工程占用补偿费。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对目前尚未发现或没有明确依据证明地下确有文物的,文物部门应免收地下文物勘探费。
现阶段地下无矿产资源分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收取矿产资源勘查费。
(九)电网建设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等制度,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供电部门要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优化电网网架结构,积极采用大容量、大线径、同杆架设、紧凑型线路等新技术、新工艺,尽量减少变电站和输电线路走廊占地,提高电网输送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电网。
(十)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部门必须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除。属地政府负责拆迁户的宣传、安置工作,确保拆迁工作按期完成,保证电网建设顺利实施。
(十一)各级政府及其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建设。
(十二)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变电站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占用、建筑物拆迁、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按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执行,特殊情况由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