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全市电网建设,落实电网建设条件,保证与全省电网计划建设项目顺利对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为加强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阜阳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统一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阜阳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电网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和输(配)电线路走廊,超前做好电网建设规划工作,不能因规划修编而影响电网建设进程,实现电网规划和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
(三)各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电力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及时向供电部门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最新进展和用电大项目布局落点情况,便于供电部门及时跟进,配套建设电网。各级供电公司要做好电力市场需求预测、电网规划和项目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用电需求。供电部门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电网规划,及时上报电网申请项目,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二、切实做好电网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四)各供电公司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按照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修订电网规划,报送当地发展改革、经济、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和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备案,电网规划要经规划等部门联合评审后纳入城市发展详细规划。
(五)各地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划站址用地和规划线路走廊,保证电网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电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改变站址和路径,保证电网规划按计划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政府规划输电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址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
各有关部门要在符合地方总体规划要求,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电网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及输电线路征求意见函,2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选线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征求意见函,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手续。对涉及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主动配合做好土地规划调整,确保电网项目用地计划和指标落实。对未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情况说明表、用地预审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后,即可完成用地预审程序,待核准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审批手续。对不需要新征用地的电网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