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制订的《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08年7月)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加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