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调。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级环保、综合经济管理、建设、工商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监察、司法机关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检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湖泊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基层的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实行挂牌督办,规范案件管理。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开展综合整治,严肃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加大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