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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的《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山西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为了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免学杂费政策。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我省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资助标准
  享受免学杂费政策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城市(含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城市(含县级市)中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企业办学和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同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按照我省“一费制”收费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50元,初中每生每年310元,特教学生每生每年310元。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分担办法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安排50%的奖励资金,地方应安排的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2:3比例予以安排。经费隶属关系属于省级管理的城市小学、初中免学杂费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企业办学的免学杂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对财力薄弱的地区,省财政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要努力做到“补大于免”,使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的运转水平与免费前相比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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