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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地震灾区中小学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地震灾区中小学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通知
(陕教德〔2008〕1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近期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地震灾区中小学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通知》(教基〔2008〕17号),针对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中小学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制定下发了《关于地震灾区中小学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纲要》和《地震灾区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心理辅导课程目录》。为了落实好教育部文件精神,确保灾区中小学今年秋季开学后将灾区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正常的教育教学环节,持续、科学、有序地开展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震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学校公共卫生专家指导委员会制订的《地震灾区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见附件1),科学指导和统筹协调辖区内灾区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实施计划,与秋季开学工作一起部署。要及时掌握灾区特别是重灾区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协调安排经过省级培训的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集中深入到灾区中小学进行巡回指导和培训。
  二、地震灾区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中小学学生和教师情况,结合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陕教德〔2006〕14号)和《陕西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规划》(陕教德〔2006〕19号)文件精神,依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计划,对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出详细安排,切实做好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和对学生进行直接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两项工作。
  三、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要积极争取对口支援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有效支援。要加强协调和管理,既要统筹好各个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又要劝阻不够资质的团体和个人进入中小学。要对中小学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妥善解决和调整。
  四、灾区中小学校要保证正常有序地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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