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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4、建立回访制度。为了解掌握被救助对象救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状况,及时为救助对象排忧解难,进一步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从2008年6月起,在全市县级、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回访制度。即:对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金额大,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新增四类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户”进行回访。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入户询问、走访邻里、征求意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写好回访记录和回访登记表,并整理归档。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户主申请享受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视情给予临时救助。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体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协调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完善各项操作程序。
  2、落实部门职责。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制度,抓好救助政策的落实;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民政部门审批的名单和金额,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不断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率。卫生部门要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督促医疗机构完善“济困病床”和“救助门诊”。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城乡医疗救助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虚报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应配合做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
  3、搞好制度衔接。一是各县(市、区)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范围,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二是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的有效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三是探索建立“一站式”结算方式,即在医院一个窗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三部分同步结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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