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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3、大病医疗救助。对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大且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经县级民政部门上户调查核实,可实施一次性的大病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低保边缘户”救助资金一般控制在全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以内。“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按申请城乡低保补助程序办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完整的个人救助档案。
  四、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时效性
  1、简化手续。城乡医疗救助必须坚持按月审批,并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对于门诊医疗救助,各地可根据上年底核定的城乡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于年初直接将门诊救助资金一次性注入医疗救助证(卡)内,发给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可直接向乡(镇、街道)民政所(办)申请,经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边缘户”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时,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证明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乡(镇、街道)民政所(办)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到定点医院、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
  2、规范凭证。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原则上需提供住院发票等原始凭证。但因救助对象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其住院原始医疗发票或相关凭证原件需要在保险部门报销医药费,在申请医疗救助无原始凭证时,可使用原始凭证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由原件存档单位注明原件存档地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3、健全预付款制度。各地在实施医前救助时,民政部门可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提供的定点医院住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公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根据不同对象,按一定比例预付部分救助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无钱看病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及时预拨医疗救助资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预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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