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分类救助,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为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问题,针对需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对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
1、门诊救助。城乡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可发放医疗救助证(卡),用于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救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医疗救助证(卡)结余资金可转下一年度使用。救助对象资格取消,医疗救助证(卡)及其结余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收回,登记入帐。
2、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凡被诊断患病确需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后,低保常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35%提高到45%,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10000元提高到15000元;低保非常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由原来的25%提高到35%,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10000元。新增四类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城乡低保非常保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患病无钱支付首付款或住院期间后续治疗费用一时难以筹集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申请医前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卡》。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办理完毕。定点医疗机构凭《江西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本人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卡》为救助对象开通“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院手续,入住“济困病房”。
身患重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新增四类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户”,经县级民政部门上门调查核实,县级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批,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部分后,城乡低保常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全年自付医疗费在40000元以上的、新增四类对象和城乡低保非常保对象医疗费全年自付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的、“低保边缘户”全年自付医疗费在80000元以上的特殊困难居民,可给予重点救助。救助金额可根据受助对象家庭的生活困难程度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情况予以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以城乡低保常保对象住院救助最高标准的1至3倍(即15000-45000元)为限。重大疾病的救助仍须坚持个人承担一部分、政府救助一部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