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全面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
自2006年下半年我市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基本形成了“看病介入、住院救助、医后结算”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为缓解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特困群众医疗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建立初期规定了救助病种,一些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没有纳入救助病种,特别是低保边缘户和赣府厅字[2007]100号和赣府厅字[2008]11号文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14类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新增四类对象”)患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纳入救助范围,致使部分患病困难群众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和相应救助,救助范围偏小,救助面偏窄的问题日益显现,城乡医疗救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身体健康权益的大事来抓,切实转变观念,完善救助机制,扩大救助范围。各地要在做好大病救助的同时,兼顾小病医治、慢性病救治,让更多患病的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治疗和救助。
二、取消城乡医疗救助病种,扩大救助范围
本着“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健康权益”的目标,从2008年6月起,全面取消城乡医疗救助病种,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新增四类对象住院,不限病种,一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户和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新增四类对象属城镇户口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属农村户口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由财政部门分别按照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筹资金额和比例,专项安排救助资金,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使用。各地与此政策不一致的,要以此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