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涉及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依据上一年标准财力水平,采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结合公共服务需求等相关因素实施,并向省脱贫攻坚重点县适当倾斜。对发展性转移支付,按照特定目标和支持方向,及经济相对薄弱地区优先的原则,以项目为依托、以激励为导向、以效果为标准,实行以奖代补。
(十)实行财政收入增收奖励。对当年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市县平均增幅和新增上交省收入较多的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政策措施,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一定 5年,如遇国家调整财政体制则进行相应调整。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激励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的配套措施
(一)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目前一些乡镇财政状况不适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要科学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各自财政收支范围,不得把乡镇收入收归县级,不得把市县支出责任(如义务教育)转嫁给乡镇。从 2008 年起,县域开发区中乡镇引进企业税收收入增量主要留归乡镇;按照县乡相同支出标准和乡镇支出责任,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对乡镇财力缺口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补足;市县委托乡镇承办事务应足额下拨经费。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整合事业站所,精减富余人员,节减财政支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
(二)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优质资源。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有进有退、突出重点”的要求,合理整合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优化支出结构,有效解决目前资金项目过多、用途交叉、使用分散和重分配、轻绩效等问题,集中力量举办影响全局发展、为发展打基础的大事、难事。建立健全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使用效果向政府报告制,并逐步予以公开,扩大监督范围。今后,新设省级专项资金,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规范财政体制外分配秩序。全面清理省对市县、市对县预算外收入分配事项,坚决取消不符合财权与事权匹配要求的集中收入项目,规范保留项目收入集中行为。今后省、市两级不得擅自出台集中下级收入的政策,确需出台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