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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加大对资源类主要税收的调控。为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减少盲目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除耕地占用税省仍按总额集中50%外,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等四税增量省统一集中30%。

  (三)调整对其他财政收入集中政策。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以2007年为基期年,除对企业所得税和罚没收入增量仍由省集中20%之外,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等地方其他税收收入增量和预算内非税收入增量,省均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

  (四)提高县乡基本公共支出最低保障水平。为增强经济相对薄弱县特别是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按照“发展快不少补、发展慢不多补,增人不多补、减人不少补”原则和县乡同一支出标准要求,核定 2007 年各县(市)应有(标准)财力,再依据民生、公检法司等现行最低支出标准,核定各县(市)基本公共支出标准需求(包括基本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对标准财力低于标准需求的标准缺口由省补助80%,并列入基数,不足部分由县(市)用新增财力弥补。省补资金首先用于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

  (五)实行苏北苏中开发区以奖代扶。对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当年实际到帐外资或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入库税收收入等指标达到全省平均增幅的苏北、苏中地区省级以上开发区(每个市县限一个),每年给予1000万元/市、500 万元/县(市)平台提升专项奖励。在享受南北挂钩共建区中园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奖励政策期间的市不再同时享受上述奖励。

  (六)完善省集中收入全返奖励政策。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对 2007 年前享受全额返还政策的其他市县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若当年增值税增幅达到全省市县平均增幅的,实行全额返还奖励,反之,则仅就当年新增收入省集中部分按80%返还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七)实行全面小康推进奖励。根据省统计局每年小康建设进程监测结果,当年小康进程综合测算指标值(百分制)比上一个奖励年份(其中2008年与2007年相比)每提高1分,对省脱贫攻坚重点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其他县(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小康指标时,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小康社会建设。

  (八)建立生态建设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主体功能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加大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适时建立健全农业稳定发展转移支付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保障产粮大县基本公共服务需要。逐步建立湿地保护、节约资源、限制污染等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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