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苏发〔2008〕15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必要性
财政管理体制是调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 2001年实施 7年来,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发展、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全省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但目前体制的一些政策与科学发展要求已不完全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分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注重“快”多、突出“好”少,对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不够明显;省级财力下倾不够,不利于地方更好地推进统筹发展;一些经济相对薄弱县乡公共服务支出刚性增长超过财力增长,出现新的收支矛盾;少数转移支付县财力水平超过非转移支付县,转移支付政策有待完善。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要求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二、调整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调整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精神,改革分配体制,加大激励力度,建立有利于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地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进程。调整的原则:
(一)突出科学发展导向。把地方发展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让经济发展方式转得快、转得好的地方多得益。
(二)体现财力向下倾斜。在省与市、县收入划分级次和既定利益不变的基础上,有利于在推进科学发展中使新增财力更多地向下倾斜,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
(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坚持财政管理体制全省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同时,兼顾地区发展差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营业税和增值税分配政策。为有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营业税、增值税集中政策作较大调整。地方营业税以 2007 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即指 2007 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地方增值税(即地方 25%部分)以 2007年为基期年,对增量部分省统一集中50%,同时相应调整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比例。其中,对利用新能源发电企业缴纳的地方增值税增量部分,全额留给地方;对新办火力发电厂增值税25%地方部分,全部上交省级,按区域发展要求实行不同的返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