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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一)自治区境外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标准:
项  目标 准职务 通讯费 市内交通费
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5元/天 15元/天
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2元/天 15元/天
其他人员10元/天15元/天


  (二)自治区境内出差,通讯费不予补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凡免费接待的,不予补助伙食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务或培训费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补助伙食费。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
  第二十条 组织安排异地挂职、工作锻炼、扶贫社教等方面的人员,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在沙坡头区镇乡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分学习时间长短,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补助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公务性的参观活动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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