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厅级干部出差随行的一名工作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七条 在火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 在自治区境内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标准间,其他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选择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单位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类地区35元,二类地区25元,三类地区15元。
第十五条 公、检、法部门的执法干警,在本辖区内办案,连续8小时不能返回单位和家庭就餐的,按照每人每天8元的标准计发误餐补助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沙坡头区香山乡、兴仁镇、嵩川乡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元;到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元;到其他镇联系工作,不视为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以上镇乡工作人员到市上联系工作其补助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七条 到自治区境外出差人员的通讯及市内交通费补贴,按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