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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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