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