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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8]2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
办法》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是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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