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到 2010 年底,基本实现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能够买得到、租得到经济适用住房。在城市危旧房改造中,把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各项补偿和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对部分符合规定条件、买不起和不愿意租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支持其通过租赁市场租房改善住房条件。
(二十六)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解决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问题。进一步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的落实,加强新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2010 年底在90%以上的新就业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保障新就业人员合法权益。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的要求,允许租房居住的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增强新就业人员租房消费能力。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引导社会资金建设适合新就业人员租住的租赁型住房,鼓励新就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单位建设一定数量的集体宿舍或公寓,供新就业人员租住。2010 年新就业人员租房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2012年全面解决新就业人员租得起、租得到合适住房问题。
七、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七)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应保应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机制以及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和价格补贴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办法,形成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援助、灾害救助、脱贫援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社会互助于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二十八)提高困难群体生活保障水平。按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 20-25%的比例分别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农村贫困人口人均年纯收入基本达到2500元,其中苏南地区确保在2008年、苏中地区力争在2010年、苏北地区在2012年基本实现目标。
(二十九)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生活困难人群,以及因大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由政府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加强对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的动态监测,做好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工作,针对主要食品价格突发性、阶段性上涨,及时启动动态补贴机制,对低保家庭和高校学生按季度发放物价补贴,确保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改进对困难群众的节日慰问办法,探索实行适度的普惠性节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