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省对困难市县养老保险补助办法,扎实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采取政府补贴、公益捐赠、慈善帮扶等措施,帮助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又因贫因病断保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续保缴费。重点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率,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进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对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刚性进保”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
(二十一)推进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启动建设示范性养老设施,加快建设适应老年人需求的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年康复院等设施。依托社区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 2010 年全省新增养老床位15万张以上。
(二十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苏南、苏中、苏北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50%确定供养标准。继续实施以农村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为内容的“关爱工程”,力争到2010年全省敬老院新增床位4万张以上,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二十三)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制度和政策体系。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确定。
(二十四)以廉租住房为主解决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2009年底对申请实物配租的无房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10年底对申请实物配租的所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力度,2008年底实现符合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保尽保。在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最低补偿和保障性安置政策,确保其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并视情况适当提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