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群众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市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中卫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2、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3、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源。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已开采的自备深井。
(五)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禁止建设油库。
6、禁止建立墓地。
(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2、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动站。
3、禁止利用未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4、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七)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当补给水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4、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八)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各镇(乡)要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环保部门要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取缔违法排污口,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设部门要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和供水应急预案,对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规划部门要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规划的内容严格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项目;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关闭保护区内的自备井,严格自备水源井的审批管理;卫生部门要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农牧林业部门及各相关镇(乡)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药、化肥施用、畜禽粪便处理的管理,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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